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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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