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第六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