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处以警告。 食品进口商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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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