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 (一)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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