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海关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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