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中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评估后认为存在不可控风险的,海关总署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直接在海关系统内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向消费者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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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