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海关制定年度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和持续收集进出口食品中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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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