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海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风险研判,依据风险研判结果,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