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风险研判,依据风险研判结果,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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