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海关负责本辖区内以及上级海关指定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本辖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同时通报相关地区海关。 海关收集、汇总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内容外,还包括境外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