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五十六条

海关在实施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时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通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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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