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章 食品出口第五十五条出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