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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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