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五十四条

出口食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总署应当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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