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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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