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