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四十八条

出口食品应当依法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地点实施检验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