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四十七条

海关应当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并可以与出口食品境外通报核查、监督抽检、现场查验等工作结合开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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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