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四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调整前款规定的标注项目。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食品出口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调整前款规定的标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