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四十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及住所地海关初核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工作,对外推荐注册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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