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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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