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