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三十七条

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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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