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三十一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