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三十一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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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