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二十八条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三)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四)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六)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七)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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