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二十四条

海关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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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