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十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