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食品进口第十七条评估和审查完成后,海关总署向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通报评估和审查结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