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对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递交的申请资料、书面评估问卷等资料实施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资料审查情况,海关总署可以要求相关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补充缺少的信息或者资料。 对已通过资料审查的国家(地区),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要求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实施整改。 相关国家(地区)应当为评估和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