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十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主要包括对以下内容的评估、确认: (一)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三)动植物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 (四)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 (五)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安全卫生控制; (六)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 (八)预警和应急机制; (九)技术支撑能力; (十)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