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和审查: (一)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 (二)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评估和审查的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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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