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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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