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食品进口第十一条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