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