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国培基地核心成员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教育部备案。一般成员单位发生调整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成员单位负责人一般由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牵头单位备案。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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