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国培基地核心成员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教育部备案。一般成员单位发生调整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成员单位负责人一般由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牵头单位备案。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考核评估
国培基地核心成员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教育部备案。一般成员单位发生调整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成员单位负责人一般由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牵头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