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培训项目发布后,国培基地原则上不得终止或撤销,不得对培训时间、时长、内容、形式等进行较大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征求参训学员意见后,做好过程记录备查,于项目实施前20个工作日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对于不按要求开展培训的,教育部将终止或撤销项目实施资格。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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