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国培基地应具备项目实施必需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保障,为参训学员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和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效果。要把安全和责任意识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做好安全预防和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为参训学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基地建设
国培基地应具备项目实施必需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保障,为参训学员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和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效果。要把安全和责任意识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做好安全预防和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为参训学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