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十条
国培基地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和相关工作。须悬挂统一标识牌,规范使用名称、标识,不得擅自印发带有国培基地名称的立项证书、结题证书、牌匾等。国培基地承担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以及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培训项目,可以国培基地名义实施,其他以国培基地名义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应提前20个工作日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