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九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辅导员可以提供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服务:

(一)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注册登记、合并分立、歇业备案、年报公示等业务辅导和咨询服务;

(二)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经营服务规模,科学规划年度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目标;

(三)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规范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民主管理、财务会计、收益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现代化管理工具,开展财务会计核算、生产销售等电算化管理,提高经营效能;

(五)指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自愿加强联合合作,促进融合发展;

(六)总结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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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