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配备、选聘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农业农村等部门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农技员;

(四)从事农业农村经济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五)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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