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配备、选聘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农业农村等部门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农技员;
(四)从事农业农村经济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五)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