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