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地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采取购买服务、备案管理、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涉农服务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共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