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对辅导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当年新聘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应当进行任前培训,对全体辅导员应当进行提高工作能力、更新业务知识的在任培训。辅导员参加培训情况,作为辅导员聘任的依据之一。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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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