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补充选聘辅导员,及时更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而在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调出辅导员名录库。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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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