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选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开展绩效评价,根据本规程和辅导服务相关协议约定,区分岗位类别,设置评价指标,适当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的权重。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数量指标:辅导员联系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联系沟通频次等;
(二)质量指标:辅导员联系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相关制度建设、机制创新、主体竞争力提升等方面的效果;
(三)满意度指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价、辅导员与农业农村部门的配合程度、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等情况。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