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绩效评价制度,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量化评价指标和标准,对辅导员服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衡量评价,规范和加强辅导员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辅导员激励和约束机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动态管理
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绩效评价制度,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量化评价指标和标准,对辅导员服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衡量评价,规范和加强辅导员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辅导员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