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分级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培养,对聘任的辅导员颁发证书,统一收录辅导员信息,及时上报至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数据更新上报。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动态管理
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分级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培养,对聘任的辅导员颁发证书,统一收录辅导员信息,及时上报至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数据更新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