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分级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培养,对聘任的辅导员颁发证书,统一收录辅导员信息,及时上报至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数据更新上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