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法索取财物;

(三)假借辅导服务之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辅导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从事损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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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