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采取定期走访、上门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辅导服务工作,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辅导员每季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并形成辅导服务工作记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