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者参与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运力疏散、撤离受困人员,组织搜救突发事件中的遇险人员,组织应急物资运输; (二)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 (三)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必要时请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启动联合机制,开展联合应急行动; (六)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及相关规定,统一、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八)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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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