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共交通工具、重点港口和场站的经营单位以及储运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交通运输企业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应急准备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共交通工具、重点港口和场站的经营单位以及储运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交通运输企业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