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公交都市建设以城市为实施主体,创建周期原则上为3年。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