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动态评估

第三十九条

动态评估合格的示范城市,交通运输部公告保留其称号。动态评估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部公告取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并不得申报后续最近一次创建。取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不再享受相关专项奖励政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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