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动态评估
第三十九条
动态评估合格的示范城市,交通运输部公告保留其称号。动态评估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部公告取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并不得申报后续最近一次创建。取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不再享受相关专项奖励政策。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动态评估
动态评估合格的示范城市,交通运输部公告保留其称号。动态评估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部公告取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并不得申报后续最近一次创建。取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不再享受相关专项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