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动态评估

第三十六条

示范城市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总结动态评估期工作情况,并于每个动态评估期末年的6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的自评报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交通运输部。自评报告应包括评估期内常态化工作推进情况、组织保障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相关支持保障政策措施制定完善和实施情况、量化指标完成及变化情况等内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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