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验收命名

第三十四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请验收或延续创建期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创建城市,由交通运输部公告取消其创建资格,并不得申报后续最近一次创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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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