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验收命名第三十四条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请验收或延续创建期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创建城市,由交通运输部公告取消其创建资格,并不得申报后续最近一次创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