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验收命名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城市,授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称号。示范城市按照有关要求,享受专项奖励政策,用于示范城市巩固提升创建成效。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创建城市,不享受相关专项奖励政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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