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验收命名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城市,授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称号。示范城市按照有关要求,享受专项奖励政策,用于示范城市巩固提升创建成效。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创建城市,不享受相关专项奖励政策。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验收命名
交通运输部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城市,授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称号。示范城市按照有关要求,享受专项奖励政策,用于示范城市巩固提升创建成效。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创建城市,不享受相关专项奖励政策。